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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等情况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

  3.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5.专利证书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每年统一组织一次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由市农业局下达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通知;

  (二)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局提出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请。实行“首问责任制”,即接受企业申报的县(市、区)农业局应在核对企业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以示负责;

  (三)各县(市、区)农业局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以县(市、区)政府的名义向市农业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市属申报企业由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农业局。

  第十条 审核及认定程序:

  (一)市农业局组织审核工作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认定标准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后,报市农业局行政会议审定;

  (二)经市农业局行政会议审定通过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在《梅州日报》、《梅州市政府网》、《梅州市农业信息网》、市农业局政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或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由市农业局将名单及有关资料报市政府审查确认,然后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并在相关网站和市农业局政务公开栏上公布名单,对评定企业授予“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监测与管理

  第十一条 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每年的2月1日前填报《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送交所在县(市、区)农业局审核、汇总后于当月5日前报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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