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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营农产品营业额必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以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25分)。

  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等四种类型企业,根据注册资本、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四项指标进行考核。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2000万元的,每超过3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达不到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2.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到25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2500万元的,每超过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达不到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在750万元以上(含750万元),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3.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1)年交易(经销)额:3.5亿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3.5亿元的,每超过7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达不到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7500万元以上(含7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4.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鉴于该类企业的特殊性,不作规模上的具体限定。对其考核与认定由市派出的考核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市农业局行政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确认。

  (三)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15分)。

  1.企业审核年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符合A级纳税人条件的计5分;符合B级纳税人条件的计3分;符合C级纳税人条件的计2分;符合D级纳税人条件的计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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