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本市各类鼓励、扶持投资发展政策支持的重点,为使其有更为宽松的建设环境,除享受我市既有相关扶持政策外,应优先在以下方面给予支持帮助。
1.设立“绿色通道”、优先办结项目投资立项手续。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安监等部门,应优先受理立项申请并按“首问负责制”要求限时处置,从宽办结;应优先按产业投资政策标准完善政府支持条件;应优先提供对建设单位的项目立项和建设政策指导。
2.投资主管部门要运用完善产业规划、产业政策指导、组织项目立项联审等形式,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立项工作。要努力争取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政策扶持,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和安排使用上级政策资金。
3.国土部门要优先安排项目用地,优先办结用地手续,确保项目合理的用地需要。对建设单位以虚假手段骗取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或取得用地手续后消极投资的,应依法收回用地或予以调整。
4.环保部门要优先安排市重点建设项目占用环境容量指标。应积极利用节能减排、“上大压小”、结构调整、循环经济示范、生态综合治理等政策手段,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实现“三同时”。要主动安排和争取扶持政策,降低治污设施建设成本。5.人民银行要引导金融机构在保持信贷总量合理均衡增长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统筹配置信贷资源,优先保证符合条件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所需配套贷款及时落实到位;要利用银企合作洽谈等方式大力推介市重点建设项目,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方式,充分运用金融组合手段和政府扶持政策,切实加大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6.对市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出资类市重点建设项目,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优先列入计划、安排资金。财政部门要依法开展项目预算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安排资金的依据。要研究政府对重点建设项目投资的多种途径和方法,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7.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应按现行各类优惠政策的最低限度掌握,市及以下不得新设立其他各类收费项目。
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全局意识,把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与发挥好部门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制订并不断完善促进重点项目建设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主动为重点项目建设搞好服务。
三、不断改善重点项目管理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四项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四项制度”,切实改善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一是重点建设项目预选制度。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研究国家产业政策,密切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的需要,做好项目谋划、储备工作。要建立并不断充实市重点建设项目资料库,完善项目申报资料、严格掌握选定条件。形成“投产一批、建设一批、开工一批、储备一批”的重点建设项目接续机制。二是重点建设项目报告制度。按照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要求,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月向市重点工程项目办公室报送项目投资进度情况。市、县各投资管理部门也应按月做好项目情况的汇总。县(区)政府及市重点办、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市主管部门要按季向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报告重点建设项目进展中的重大情况。三是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要认真落实《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滨政办发〔2008〕69号)要求,市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在交易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四是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应结合投资绩效评价制度的要求,依据项目投资核准文件内容,对建设投资情况实施全程跟踪、节点掌控、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重点工程项目办公室提出后依法发布、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