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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关于在全市文化行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的通知

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关于在全市文化行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的通知
(渝文广发〔2009〕270号)


各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局属各单位,各大、中专院校,艺术协会,文化行业相关企事业、民营文化社团体:
  根据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劳社部函〔2002〕3号)以及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文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办人函〔2006〕146号)等相关文件对文化行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精神和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09年12月在我市开展文化行业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试点考试工作,希各相关单位做好本单位文化从业人员职业资格鉴定考试有关组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专业
  电影电视演员、歌唱演员(美声唱法、民族唱法、流行唱法)、民族乐器演奏员(琵琶、二胡、板胡、阮乐)、外国乐器演奏员(钢琴、打击乐、弦乐)、艺术化妆师、书法师、图书资料业务人员(古籍馆员、图书资料馆员、文献修复师)。
  二、鉴定等级
  国家文化行业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
  三、鉴定时间
  2009年12月11日至20日
  四、鉴定方式
  (一)理论知识考试
  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
  (二)技能操作考核
  采取现场演奏、演唱、表演等实际操作方式进行。
  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实行百分制,成绩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五、鉴定与培训对象
  (一)各文化艺术类大中专院校、文化职业技术学校、文化
  职业中专、文化就业培训机构等毕(结)业生。
  (二)文化行业工种(职业)范围的从业人员。
  (三)文化行业改变工种(职业),调换新岗位的人员。
  (四)各文化艺术专业、业余团体从业人员。
  (五)社会从事文化职业工作的劳动者。
  (六)企、事业单位需要进行文化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员工。
  (七)自愿申请文化职业技能鉴定的各类人员。
  六、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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