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县(市)区审批管理机关对符合迁移条件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第三十二条 低保档案的管理按照市民政局、档案局联合下发的《丹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细则》(丹民字[2006]15号)规定执行。建立城市低保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逐步形成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四级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
第七章 保障资金的来源及监管
第三十三条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科目,专户管理。财政部门要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的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由财政部门按时拨付,保证及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五条 保障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用于保障低保工作的调研、培训、核查、档案管理等费用支出。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城市低保申请审批程序严格实行“三次张榜公示”制度。社区初审、街道核审、县(市)区审批三个环节的结果均要在社区公告,社区(村)还要将辖区内所有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的保障标准和保障金的发放清单及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举报电话等内容永久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告要做到固定地点、固定栏目、多地点(各居民楼门栋)实施。公告栏由各区、县(市)统一制作,要求统一规格样式(封闭窗式),具有防风、防雨、防撕毁等功能,切实保证公告效果。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要不定期抽查社区张榜公告和举报查处情况,并作为逐级进行年终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八条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公开办事场所、政务公开栏和宣传栏等形式,加大城市低保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到低保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保障对象公开、保障金发放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建立反馈制度,落实处理结果。市、县(市)区、街道要建立举报箱和监督、咨询、举报电话,受理居民的咨询、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每年要对保障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对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