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示范质量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
(鄂建[2006]7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促进和鼓励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加强自身建设,争创示范检测机构,特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建设工程示范质量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鼓励和引导检测机构树立“用户第一、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观念,增强竞争意识、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争创示范检测机构,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建设工程示范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示范检测机构)的申报与考核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 全省示范检测机构的考核工作由省建设厅统一组织,具体评审工作由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负责。
第四条 考核工作应贯彻严肃、认真、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示范检测机构申报与考核范围:持有湖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
第六条 示范检测机构的考核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二)建立了科学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严格有效运行;
(三)配备了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
(四)各类档案资料管理规范;
(五)实验室的设施和环境条件能保证检测工作的正常运行,实验室布局科学合理,正确配备并合理使用所有检测仪器设备;
(六)具有良好的检测市场信誉,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申报和考核
第七条 各市(州)所属检测机构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资料上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后,向省质安总站申报;省属检测机构可直接向省质安总站申报。
第八条 申报资料包括:
1、《湖北省建设工程示范质量检测机构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包括电子文档);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附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