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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集中发放北京市社会保障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为便于发放《社保卡》,对制卡人数较多的参保单位,区县社保中心可通过《北京市社保卡管理系统》为其导出《单位发卡明细表》的电子版信息。参保单位依据《单位发卡明细表》可快速查找到《社保卡》在某个包装箱(袋)中的排序位置。

  九、参保单位应指派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社保卡》发放工作。凡领取了《社保卡》的参保人员要在《回执单》上签字。与本单位仍存在劳动合同(工作)关系,但因出差、生病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领取的,可由参保单位指定专人代为签字领取。

  对因调离(含转(升)学)、死亡等原因,《社保卡》不能发放到具体参保人的,由参保单位按照《回执单》标注的未领卡原因选择性地用“√”表示,未发出的《社保卡》做退回处理的准备。

  十、参保人员领到《社保卡》后,应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上的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如有误,参保单位需在《回执单》的“信息有误”栏内标注,同时将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社保卡》的信封上。

  十一、参保单位完成本单位《社保卡》发放工作后,应尽快将《回执单》的第一联以及因故未发出的《社保卡》,一并送达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

  十二、区县社保中心应认真核验参保单位上交的《回执单》是否符合要求。对参保单位上交的未发出的《社保卡》,要依据《回执单》上的标注,以人为单位进行核实清点,无误后,双方履行交接手续。

  十三、卡服务商适时到区县社保中心索取参保单位上交的《回执单》和未发出的《社保卡》,进行相应整理工作。

  十四、参保人员可通过社会保障卡客户服务热线“96102”(简称:卡热线)咨询或直接到本市任意一个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简称:卡网点)查询本人《社保卡》的制卡与发放情况。对经咨询或查询确认《社保卡》可以发行的,参保人员需携带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就近的卡网点办理《社保卡》申领手续;凡委托他人代办领取《社保卡》的,代办人需同时携带本人和参保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五、卡服务商应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做好提供集中发放《社保卡》的相关服务。安排与调配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区县社保中心做好发放《社保卡》的工作。

  十六、发放《社保卡》是实现本市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实时结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社保中心、参保单位、卡服务商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要求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在发放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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