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安置房价格底价分两种:
1安置价每平方米为440元;
2市场价每平方米为3030元;
高层安置楼从第二层起每层每平方米递加20元,顶层为递加后减40元。
地下室每平方米200元,先挑先得,一户一个,挑完为止。
第二十一条 安置面积标准以宅基地面积确定。每块宅基地只算一户,不能分户,具体安置标准为:
(一)安置指标为宅基地面积的14倍,最高为280平方米。
实际安置面积大于安置指标的,超出指标部分以市场价结合楼层系数结算;实际安置面积小于安置指标的,不足指标部分按安置价与市场价之差补偿。
(二)宅基地大于2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增加补偿1050元。
(三)每户最多实物安置两套住房(具体区位、交房时间以拆迁公告为准),剩余安置指标按照本条第一款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户只选择一套实物安置房的,剩余安置指标货币补偿金额增加10%。
被拆迁户确有合法产权住房、不需安置房的,本户提出申请,村委会提出处理意见,报拆迁人批准,可全部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指标货币补偿金额增加20%。
第二十二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金额=货币安置指标×(市场价-安置价)×(1+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增加比例)。
第二十三条 如果被拆迁户住房紧张,人均安置指标不足35平方米且没有在村多层住宅小区购房的,本户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补足人均35平方米安置指标。人口基数为本户现有人口中户口一直在本村的集体农转非时在册农业人口及配偶、子女(上学、服兵役期间视同户口在村)。
第二十四条 过渡费以安置房面积指标为基数,每月每平方米8元。
货币补偿的以货币补偿安置指标为基数,按12个月计发过渡费;实物安置的以实物安置指标为基数,自被拆迁房屋腾清拆除验收合格结算之日起至安置房具备入住条件之日再另加3个月计发过渡费。因拆迁人责任,造成实物安置房交房晚于拆迁公告规定日期的,延期在6个月以内的延误期间过渡费增加50%,延期超过6个月的延误期间过渡费增加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