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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大道东延工程(秦岭大街-东石环)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土地用途;

  (三)转让、租赁房屋。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条 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当事人申请高新区拆迁办进行裁决。拆迁办受理后,可先行调解,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应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裁决。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拒绝到场的,可作缺席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已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高新区拆迁办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由管委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二条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拆迁现场,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安排人员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拒绝到拆迁现场的,不停止强制拆迁的执行。

  强制执行过程和搬迁的财物,应当制作笔录,由执行人员(两名以上)、被执行人员及其它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被执行人的财物应及时运至指定场所,交被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拒绝到场接收搬迁财物的,执行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与其他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即视为有效。强制拆迁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拒绝接收搬迁财物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三章 拆迁与补偿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宅基地以1992年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确权的面积为准。1992年土地管理部门未确权的,被拆迁人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提出处理意见,由留村乡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拆迁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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