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科普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定科普工作规划和计划,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科普工作,研究、解决科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行政区域科普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实行政策引导,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科普工作,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第十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章 科普的对象、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科普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人群是未成年人、农民、城镇劳动者和公务员。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教育、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做好重点人群的科普工作,提升公民的整体科学素质。科普对象应当接受科普教育,参与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科普的主要内容:
(一)介绍当代科学发展的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成果;
(二)普及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新产品的知识;
(三)普及信息技术、生态与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开发与综合利用和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知识;
(四)普及有关医药卫生保健、疾病预防控制、优生优育和商品使用等日常生活中的科学技术知识;
(五)普及其他科学技术知识。
第十三条 科普工作应当结合实际,采取下列形式组织开展:
(一)举办科学技术活动周、科普日、科普讲座和科普展览;
(二)举办科普论坛和科普产品博览会;
(三)创作、编写、出版、传播科普、科幻作品或者读物;
(四)组织文化、科学技术、卫生等面向基层的科普活动以及新技术推广、科学技术竞赛和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