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镇(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发证审核、变更登记、权证收回、权证纠纷调解与处理等。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乡)人民政府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应当及时发放到户。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土地经营权证书。
第七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不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或者因为依法征地导致承包方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灭失的,应当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
第八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原件。
镇(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簿上记载。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镇(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镇(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换发、补发应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换发、补发的证书应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十条 承包期内,因承包方分户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的,可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第十一条 承包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收回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加盖“作废”章。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到城区入户,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地依法全部征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灭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