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商局关于禁止在市场内销售青蛙的通知
(武工商市〔2006〕110号)
各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青蛙的通知》(武政[1998]88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彻底杜绝在市场内销售青蛙的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制定有效监管措施。近期,我市销售青蛙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市民反映十分强烈。各分局要认真学习、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通知》精神,充分认识保护青蛙的重大意义,制定切实可行的市场监管措施,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坚持早市巡查制度,把禁止销售青蛙作为市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落实市场业主负责制,实现长效管理。各工商所要督导市场业主履行市场管理职责和承担法律责任,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并与市场业主签订禁止在市场内销售青蛙的责任状;严肃查处销售青蛙的经营行为,对反复出现销售青蛙行为的市场,按照《
武汉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予以依法处理,达到长效管理的目的。
三、加大执法力度,禁止在市场内销售青蛙。各分局要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各工商所要加强对市场的日常监管力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场内销售青蛙(人工养殖的食用蛙除处),一经发现,除坚决没收并放生外,还应依法处罚当事人;对阻碍管理人员执法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律意识。各分局要充分利用媒体宣传保护青蛙等有益野生动物的知识,让群众了解政府的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危害青蛙的行为,同时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坚决杜绝青蛙在市场上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