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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亚运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管理服务的若干意见

中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亚运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管理服务的若干意见
(穗建筑[2009]78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了加快亚运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组织实施,改进工程招投标服务和施工许可等行政管理,确保按计划完成亚运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任务,借鉴北京市实施奥运城市环境建设工程的成功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亚运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以下简称综合整治工程)是指《广州2010年亚运会城市基础设施与环境面貌大变工程建设实施计划》中为改善城市市容市貌、提高环境质量而实施的各项建设、改造和整治工程,包括:市容环境整治工程、城区绿化美化工程、城区道路改造工程、河涌综合整治工程等。

  二、成立亚运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综合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综合协调小组),综合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安排专人参加,采取联席会议形式,负责综合整治工程办理招投标和施工许可等手续的指导协调工作。

  三、全面落实业主负责制和属地管理责任制。综合整治工程中,属于各区(县级市)承担的整治任务,由工程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落实全过程监督管理;市市政园林局、市水务局等市属部门负责实施的绿化、市政和河涌整治工程,可由业主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在市或区报建并自行组织实施。城市主干道和重点区域的整治方案应报市建委备案。

  四、各项综合整治工程应依法办理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市、区各级主管部门开辟综合整治工程绿色报批通道,简化报批手续,实施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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