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2009年10月15日 川价发〔2009〕170号)
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
一、凡原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我局以正式文件公布的特定企业生产供应药品价格(包括原研制、单独定价、优质优价药品),暂按原定价格执行。如这类药品作为基本药物,则按附表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格执行。
二、附表中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品,如注射剂、颗粒剂、散剂、口服溶液等剂型零售包装内含2支(袋)以上的,按照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价格。相同含量的注射液、溶液(剂)等,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
三、我省基本药物招标挂网临时零售价格,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即挂网临时零售价低于国家零售指导价的,按挂网临时零售价执行,高于国家零售指导价的按本通知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