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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畜禽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畜禽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工作的通知
(沪畜牧办[2003]第61号)


各区(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近年来,随着本市畜牧业结构的调整,外省市进沪畜禽及其产品不断增加,为确保市民的食肉安全,按照《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要求,加强本市和进沪畜禽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工作己迫在眉睫,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加强生猪产地检疫工作。
  各区(县)兽医部门,要加强生猪的产地检疫工作,把佩带耳标作为产地检疫的条件,要求产地检疫员必须做到踏棚检疫、合格签证,对违规签证和签发“飞证”的人和事,一经查实对当事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2、加强屠宰检疫工作。
  各区(县)兽医卫生监督部门,要强化生猪的屠宰检疫工作,检疫员要做好生猪进场前检查产地检疫证和宰前的检验工作,实施好屠宰同步检疫,发现染疫病猪时,必须立即停宰,对病猪作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场内彻底消毒。对检疫合格的猪胴体及产品加盖验讫印章、出具检疫证明。
  3、加强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检的监督检查工作。
  有关区(县)畜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境公路道口进沪畜禽及其产品的验证查物和加盖道口印章的工作监管,对进沪车辆要进行严格的消毒,经检查对不符合动物防检要求的畜禽及其产品,必须押送到市焚烧站进行无害化处理。
  4、加强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配合工商和卫生部门,协助加强对肉类经营市场的畜禽防检监管工作。凡经营肉类的市场,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畜禽及其产品必须凭检疫证明方能进入市场,进沪畜禽及其产品,货主必须经市境公路道口检查合格并盖有道口印章方能进入本市:肉类批发市场的检验员,必须对进场的肉品进行查证验物,对复验合格的肉品,按规定换发检疫证明(做到一畜一证);农贸市场经营者,按沪工商市(1997)523 号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员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必须配备经市工商、卫生、兽医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食品卫生管理员对肉品进行查证验物,要检验肉产品的屠宰检疫证明和猪胭体的验讫印章;查验的检疫证明必须是当日有效、当场回收,并按收回每张检疫证给予0.6元的补贴,由市、区(县)兽医卫生监督部门统一结算给市场,补贴给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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