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
(京卫法字〔2009〕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加强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备案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局对2006年10月10日发布的《
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备案、公开和清理工作,根据《
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议、签发、备案、公开和清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由局长签发。
局机关各业务处室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法制审查、备案和清理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公文审核和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卫生局为履行社会公共卫生事务管理职权制定的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直接或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反复适用性的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知、发展规划等。
第五条 以下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行政机关内部奖励、人事任免、会议通知及收发文管理、文书档案制作规范等文件。
(二)不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年度工作计划或专项整治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