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企业包括:(1)漫画创作企业;(2)动画创作、制作企业;(3)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4)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5)动漫软件开发企业;(6)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
动漫产品包括:(1)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2)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3)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4)动漫舞台剧(节)目:改编自动漫平面与影视等形式作品的舞台演出剧(节)目、采用动漫造型或含有动漫形象的舞台演出剧(节)目等;(5)动漫软件:漫画平面设计软件、动画制作专用软件、动画后期音视频制作工具软件等;(6)动漫衍生产品: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
2.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2)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5)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6)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7)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3.企业认为符合认定标准的,可向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本行政区域动漫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省级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6)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帐证明;
(7)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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