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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06年度市级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四)为提高农产品品质而设立的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备项目。

  四、扶持对象

  (一)扶持国家和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财政扶持的龙头企业,上年销售额必须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创汇300万美元以上,加工当地农产品或经营当地农产品收入占企业经营收入的60%以上,从事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藏、运销的企业。
  (二)扶持有当地农户入社在30户以上,农田200亩以上规模,且能真正体现“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的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扶持市场前景好,确能带动当地农产品增值、农民增收的区(县)级龙头企业。市财政扶持的区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年销售额必须达到2000万元以上,加工当地农产品或经营当地农产品收入占企业经营收入的60%以上,从事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藏、运销的企业。
  (四)农产品生产基地。市财政扶持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必须是符合市农业区域规划、有经济实体负责经营、规模在1000亩以上的生产基地。
  (五)市级农业行业(专业)协会。
  (六)鼓励外省市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他工商企业投资上海农业。

  五、扶持项目的立项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在注册地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并连续盈利,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的能力;
  (三)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核算规范,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65%,有较好的银行信用;
  (四)产品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强;
  (五)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确定带动农民增加收入;
  (六)农产品加工项目,须有优势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为依托,向当地农户采购的原材料占所需原材料的70%以上。

  六、扶持政策

  市财政对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扶持以贷款贴息为主,同时,视情况分别采取项目补贴、经费补贴、投资、奖励等多种扶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
  1、对符合市财政扶持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予以贴息扶持。贴息原则上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90%计算;
  2、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发挥支农资金的放大效应。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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