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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爆炸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工作机构
  成立省爆炸事故处置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公安厅厅长任副总指挥。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国防科工办、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总队长兼任。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时,省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置在省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各成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当发生Ⅱ级(重大)爆炸事故时,省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在省公安厅指挥中心,并由其协调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面协调和指导全省重特大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工作;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指导各市州公安机关做好爆炸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
  2.2 市州和县市区机构
  各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区域内爆炸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确定。
  2.3 专家委员会
  省公安厅建立爆炸工程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爆炸事故的应急处置。

3 运行机制



  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应对爆炸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3.1 预测与预警
  建立预测预警系统,按照爆炸事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分析可能造成的危害、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及时向社会和公众作出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预警级别与爆炸事故分级标准相一致,一般分为4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公安机关要及时、准确地向同级政府报告爆炸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爆炸事故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爆炸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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