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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辽政发〔2009〕2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全省统一执行国家、省政府和职能部门制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原各市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由省级主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备案,予以逐步理顺。
  (二)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主体。实行省级统筹,全省(除大连市外)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由各级地税机关负责。
  (三)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企业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企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最高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8%。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
  (四)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退休时,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规定执行。
  (五)统一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由省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部署实施,全省执行统一的调整政策。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管理
  (一)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按照国家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和内控机制设置要求,逐步理顺业务流程设置,规范岗位工作标准,实现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管理制度。
  (二)依法办理企业及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变更和注销等工作,与其他险种进行衔接。依照规定及时受理、审核和稽核企业、职工缴费申报,实现规范缴费。
  (三)强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工作。统一个人账户建账标准、项目,统一个人账户转移、接续办法,建立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对账制度,运营个人账户基金。
  (四)健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结构,实现市级数据整合管理,按月向省传输基本养老保险数据,并逐步向省级集中管理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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