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9〕11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理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行政部门公开企业信用信息行为,促进企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
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公开、共享和使用等行为。
本规定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中掌握的可用于了解、分析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范,统一企业信用数据标准,规划、指导和协调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对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报送、更新、共享等工作。
第四条 省或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指定或委托的负责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发布系统的单位或部门,统称为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
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负责收集和整合企业信用信息,为行政部门提供信息共享及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建立本级政府企业信用信息发布系统或将企业信用信息整合到地级以上市企业信用信息发布系统。
第二章 信息收集
第五条 以下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收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