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民非院校”开展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等各类高等教育办学的“准入审核”和管理情况。各区县教育局应认真做好“民非院校”举办高等教育自考助学和其他各类高等教育办学的准入审核备案工作,对“民非院校”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依法加强日常监管和检查评估。
3.充分重视“民非院校”的举办者(包括法人代表)、办学层次和办学场所的“变更审批”和管理情况。各区县教育局应依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严格规范“变更审批”程序,防范和杜绝利用“变更审批”变相买卖和收购“民非院校”,非法“借壳”获取“民非院校”的办学许可。
4.健全和完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的审核备案制度情况。“民非院校”在新闻媒体和学校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发布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须经学校审批地的区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各区县教育局要依法加强对“民非院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内容的审核备案,严肃查处虚假招生宣传广告,引导和促进诚信办学。
5.建立健全对民非院校的专项检查和评估制度情况。各区县教育应依法加强对其审批的“民非院校”的日常监管和检查评估;建立健全审批和日常管理档案,及时掌握各“民非院校”办学的常规情况和变动信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的规定要求,公布和公开“民非院校”的办学信息、实际状况和检查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6.对群众举报的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办学和违规办学”现象的查处和监管情况。各区县教育局应对涉及由其审批的“民非院校”的违规办学事件,依法及时查处;凡涉及由外区县教育局审批的民非院校的违规办学事件,应及时抄告或通报该“审批地教育局”依法予以查处;针对群众举报的“无证办学”现象,当地教育局应实施首报责任制,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依据“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及时抄告和通告相关政府管理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7.开展“民非院校”办学场所和校舍安全许可等状况的专项检查与评估情况。各区县教育局应全面调研和梳理本区县各“民非院校”目前的实际办学场所地址、校舍安全许可、招生办学形式和办学条件,规范“民非院校”办学场所的租赁手续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