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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民办非学历院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专项调研和督查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民办非学历院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专项调研和督查的通知
(沪教委终〔2009〕26号)


各区县教育局:

  近期,本市先后发生了多起社会办学机构“违法违规办学事件”,严重扰乱了本市教育秩序和社会稳定,为此,市教卫党委和市教委在“2009年下半年区县教育工作会议”上,专题通报和布置了“严肃查处和整治社会违法违规办学事件,加强和规范对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以下统称“民非院校”)管理”的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区县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终〔2009〕2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关于开展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单位专项检查的通知》(沪教委终〔2008〕17号)的要求,我委将就“查处整治社会办学机构违法违规办学事件,加强和规范对民非院校管理”的工作进展情况,开展专项调研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项调研和督查的重点和目的

  1.调研分析各区县教育局依法加强“民非院校”设立准入审批、管理和各“民非院校”实际办学状况等情况,重点是对“民非院校”举办高等教育自考助学和开展各类高等教育办学活动的准入审核和管理情况,以及目前本市规范“民非院校”管理、提供社会各类非教育培训服务需求中碰到的瓶颈问题和典型案例。

  2.督促各区县教育局落实对“民非院校”准入审批的职责,督促各区县教育局强化对“民非院校”规范办学的日常管理。

  二、专项调研和督查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

  本次专项调研和督查主要围绕以下八方面进行。各区县要对照相应工作要求,在专项督查之前开展自查。

  1.认真履行审批管理职能,落实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情况。各区县教育局应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要求,以及《本市“民非院校”设置标准》,严格“准入审批”,从源头上防范民非院校的办学风险、办学隐患和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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