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开展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工作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指导该领域发展并决定该领域重大工程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专项规划主要围绕政府履行公共职责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进行编制,主要包括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水资源等重要资源开发和保护,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科技、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以及战略性产业和一些涉及国民经济重大布局的重要产业。专项规划的编制要符合总体规划的总体要求,体现本领域特点,发展目标要尽可能量化,任务要明确,重点要突出,布局要合理,保障措施要切实可行。专项规划要根据规划编制的特点和任务,合理确定规划期,规划期以5年为主,有些可以规划到2020年。
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经济区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是战略性、空间性和有约束力的规划,是编制区域内其他各类规划的依据。重点区域规划的编制,要着眼于打破行政区划分割,促进地区间优势互补,有利于促进产业聚集区和其他功能区的形成,有利于促进区域内各地区和城乡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改善区域的整体生态环境,有利于统筹建设影响区域发展的重大工程。
省重点专项规划和重点区域规划编制立项实行目录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征求有关部门、地区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后分期分批确定和安排。省重点专项规划和重点区域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或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编制,报省政府审定。
目前,经过认真研究论证和多方面征求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确定了第一批重点专项规划和重点区域规划名录及编制工作部门分工意见(见附件)。各重点专项规划和重点区域规划承担单位要在2009年10月底前提出工作方案,11月底完成规划思路,2010年底完成规划草案,并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工作方案、规划思路和规划草案要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总体规划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和规划承担单位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对重点专项和区域规划草案进行衔接后报省政府审定。
各市根据本地实际和需要自行安排本地专项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工作,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自行安排编制本部门、单位或管理领域的规划。需列入省重点专项规划目录的,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
四、抓紧上报争取纳入国家规划思路的重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