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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06修正)[失效]

  (一)车身长≥10米,发动机后置,前门净宽度≥0.85米,后门净宽度≥1米的单层车;
  (二)车厢地板高度距地面≤0.75米;
  (三)分别设置上客车门和下客车门;
  (四)装置无人售票投币箱、电子读卡机等配套设施;
  (五)车厢通道两侧安装单排座椅,上、下客车门之间乘客区通道为没有台阶的单一平面区域,通道宽度≥0.6米;
  (六)安装嵌入式电子报站设施、车辆动态显示屏、后车门安全监视器;
  (七)车厢内固定的公告栏内设置乘客流向标志、线路走向示意图、《乘坐规则》;
  (八)车门旁应当分别标明“上客车门”、“下客车门”;在上客车门一侧规定位置标明“无人售票车”字样。
  第七条 (电子报站设备)
  电子报站设备报话用语应当规范,除报清路别、方向、站名外,还应当有“本线无人售票,上车请自觉投币,不设零找”等服务用语。
  第八条 (站牌)
  无人售票线路站牌应当按统一规格、颜色设置,并标明“本线无人售票”和“请自备零钱,不设零找”等提示用语。
  第九条 (运能配备)
  采用无人售票方式营运的,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行车作业计划,使线路客流与运能相符,并报市公交管理处备案。
  因线路客流量增加超过规定范围,经营者应当在市公交管理处规定的期限内,增加相应数量的营运车辆和班次。
  第十条 (票务)
  经营者应当在营运车辆车厢内规定的位置张贴线路营运收费标准,并在投币箱旁备有车票凭证。
  经营者应当在无人售票线路起讫站点设立预售车票代售点,拆零销售,方便乘客。
  第十一条 (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
  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线路经营权证书中规定的营运服务方式组织营运,不得擅自变更营运。经营者的无人售票营运服务规范纳入线路经营权的评议考核。
  第十二条 (稽查和处罚)
  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无人售票线路客运的监督和检查。
  经营者采用无人售票营运违反本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市公交管理处依照《条例》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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