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创业培训补贴
第二十一条 创业培训是职业技能培训的一种特殊形式。省劳动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每年初下达培训计划,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委托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对一些暂不具备创业培训条件的县(市、区),由所在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安排。定点培训机构在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前,应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开班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计划进行培训。师资必须具备国家或省级创业培训师资资格,培训时间不得低于80个学时,出勤率不低于90%,学员经培训后能独立地完成创业培训计划书的编制并能通过专家答辩。培训后学员的创业成功率不低于50%。
第二十二条 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的,可由定点培训机构集中代为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报。创业培训补贴不高于1000元/人,其中用于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助不高于30%,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研究确定。
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必须与申请人签订协议书,在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财政部门可将补贴资金拨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请材料应附:
1、经核准的开班计划申报表、创业培训绩效考核申报表;
2、创业培训学员签到出勤花名册,培训合格学员基本情况及《创业计划书专家答辩审定意见表》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内记载创业培训内容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创业成功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创业成功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含工商、税务登记证明等)
5、其它按规定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六章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二十三条 就业困难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据皖政〔2008〕51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就业困难人员一经确认,应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首页签注。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申请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由本人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表,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原件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审核,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内记载职业技能鉴定内容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一是取得相应职业(工种)资格证书的,A类职业(工种)补贴150元/人,B类职业(工种)补贴120元/人,C类职业(工种)补贴100元/人;二是取得相应职业(工种)专项能力证书的,A类职业(工种)补贴100元/人,B类职业(工种)补贴80元/人,C类职业(工种)补贴50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