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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我省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全面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

  14.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扰乱农村市场秩序,侵犯农村产业知识产权等损害农村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适应农村改革发展要求的市场秩序。维护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加大对涉农知识产权、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业科技成果的保护力度。

  15.推进和谐司法、促进农村和谐。落实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硬道理”。对涉农刑事案件尤其是因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矛盾引起的刑事案件,切实加强调解工作,尽力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促成刑事和解。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力争以调解方式结案。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全面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坚持优先调解、全程调解。依法审理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等农村民间纠纷案件,注重维护邻里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建立调解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案件调解结案率。加强对涉农案件司法调解经验的总结与推广,研究探索促成司法调解的新方式、新方法,不断提高法官调处纠纷、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16.切实解决农村申诉、信访难的问题。落实首接负责制、院长接待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约见法官等制度,畅通农民当事人的申诉渠道,确保做到有访必接、有诉必理。建立调查、解决申诉问题的日常工作机制,通过领导包案、信访督察员、信访责任、信访案件流程管理等制度规定,推动涉诉信访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的良性互动。

  17.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平安广东建设,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农村基层组织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沟通协作,将刑事审判工作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审判工作适度向庭外延伸。对拟判决适用缓刑或管制刑的未成年犯罪人,在判决前与其家庭及所在学校、农村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联系,使缓刑考验和管制期间的监管、帮教落到实处。积极开展对已判刑人员的回访、帮教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促进罪犯改造,减少重新犯罪。

  18.建立和完善农村纠纷防控化解机制。加强对基层农村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大力支持民间基层调解组织的工作,尊重和利用好当地传统乡规民约对基层群众关系的调整和约束作用。在努力开展诉讼外调解活动的同时建立健全诉讼内委托调解制度,为经民间组织调解的案件打造诉讼“绿色通道”,实现诉调对接,引导群众选择民间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继续扩大以中心法庭、法庭工作室的特邀调解员为框架的矛盾纠纷化解网络,力争把矛盾消化在萌芽状态。在加强涉农案件审判、调解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防控化解机制的效能,努力创建纠纷少、发案少、诉讼少、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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