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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我省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全面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

  8.依法维护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依法惩处破坏选举等危害农村集体民主管理的犯罪,切实保障农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依法惩处贪污、侵占、挪用集体财产和农业建设资金犯罪,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涉农渎职犯罪,保障农民对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及村基层组织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国家机关涉农事务管理工作的有序化与高效化。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推进农村法制化进程。

  9.依法保障农业基础建设。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破坏农业基础设施、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犯罪活动,依法妥善审理相关民商事、行政案件,为农业基础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10.依法审理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各类案件。加强对建设现代农业体系、加快农业区域合作、加快粤东西北发展过程中纠纷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营造良好的农村发展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国内外各类投资主体,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开拓农村市场,坚决制裁各类虚假投资行为,不断优化农村投资环境。

  11.加强对农村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依法惩处破坏土地、森林、水源、大气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犯罪活动。妥善处理环境、资源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和在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农村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案件,正确把握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大力支持行政执法机关在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正当执法活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与农村人与自然的和谐。

  三、坚持和围绕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农村和谐稳定

  12.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认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农村地区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现实意义,努力提高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能力。认真执行省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试行)》,在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的基础上,结合影响定罪量刑的多种情节,客观判断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以及适用刑罚的社会效果,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度。

  13.依法严惩严重破坏农村和谐稳定的犯罪。对入户抢劫、盗窃等严重破坏农村社会治安的多发性犯罪,绑架、杀人等严重危害农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村痞乡霸”等农村黑恶势力犯罪,以农村为市场、危害农民健康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坑农、害农犯罪,坚决依法予以从严惩处,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审理集资诈骗犯罪,地下六合彩等赌博、非法经营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涉农刑事案件,努力为农村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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