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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2.政府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有关全局和重要工作的部署安排,要及时向同级工会通报。
  3.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抓好保障职工权益方面的建章建制工作。凡研究制定与职工权益直接相关的厂务公开、劳动就业、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扶贫帮困、劳模管理、物价等方面工作的政策和措施,要主动邀请工会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4.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在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的作用。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注意听取工会的意见;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拖欠职工债务的清理、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否则,政府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对职代会形成的决议,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工会加大对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
  5.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的各种涉及职工权益问题的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和有关规章、政策的检查监督工作,要吸收工会组织参加。要重视发挥工会的安全生产群众监督作用,共同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处理、“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等工作,把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提高监督实效。
  6.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辽宁省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办法》和我市有关劳动模范管理的具体规定,与工会共同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健全三方协调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1.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代表加强三方协调机制建设,明确主要职责,规范运作方式,提高协商质量。每半年召开一次三方协商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要抓住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出问题,组织联合调研活动,共同协商解决的办法,抓好协商结果的落实。要逐步在乡镇和街道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2.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与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要以工资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为重点,依法规范合同内容,保证履约兑现。要搞好劳动争议案件和集体合同争议仲裁,指导和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做好日常调处工作,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3.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维护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指导和帮助他们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组建工会或加入工会组织,加强企业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4.对企业违反《工会法》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政府要出面干预,并责成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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