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连城县物资总公司民爆器材储存仓库竣工验收的批复
(闽经贸许可〔2006〕10号)
连城县物资总公司:
我委于2006年1月5日受理了你公司关于要求验收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建设项目的申请(连物[2005]26号),根据《
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七条和《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于2006年1月9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规定条件,同意你公司民爆器材储存仓库通过竣工验收,核定库房最大存药量为:炸药18吨(索类品种可与炸药同库存放)、雷管20万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