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升物流科技水平和装备制造水平。支持物流科技企业的自主创新,积极开展新型专业物流装备的研发和制造以及新型物流系统软件的开发和设计;支持企业在物流科技应用中的集成创新,提升整个物流行业的科技水平。物流装备要朝着技术先进、专业化程度高、标准化、信息化方向发展。发展大功率重型载货汽车,进一步提高产品安全性、舒适性和可靠性;重视装备5000TEU以上的集装箱船、液化油船、天然气船、化学品船、超低温运输船等,并使1000-3000TEU集装箱船形成标准化和系列化;开发立体停车设备、新型分拣设备、电子标签拣选系统等。
九、政策措施
(一)加强综合组织协调。建立由省经贸委牵头,省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全省现代物流工作。各市要明确现代物流工作牵头部门,理顺管理体制,对有关部门进行分工,落实责任,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研究制定科学的物流统计指标体系,建立现代物流业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上报制度。发挥各类物流社团组织在调查研究、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为政府决策和企业发展提供帮助。
(二)实施积极的税收政策。物流企业可使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其开具的发票,符合税收政策的,可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物流企业,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税务、财政部门批准,可实行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物流技改项目购置国产设备,可按价值的40%抵扣新增所得税;进口物流设备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支持物流企业合理用地。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列入工业、仓储用地范畴。对列入省重点规划的大型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配送中心新增用地,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鼓励原市区内的物流企业到市郊结合部建设物流中心,市区土地实行腾笼换业,原划拨土地由政府收回依法公开处置,并按规定给予企业适当补偿,用于新建物流中心。
(四)加大信贷资金支持力度。对列入省规划的重点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等项目,应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规划给予扶持,争取列入国债贴息项目。省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应适当向现代物流业倾斜,支持省物流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补助和贴息,引导和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现代物流业。省有关部门管理的货运基金、技术创新资金、科技开发资金、信息化改造传统产业资金等,应积极支持物流企业的货运站场建设、物流企业信息化改造项目。各金融机构应为物流企业的发展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省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物流企业信息化改造和重点物流基础设施的贷款贴息补助。
(五)放开物流市场。省有关部门要清理不利于物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允许各种经济成份的市场主体进入现代物流市场,外资、民营资本进入现代物流市场不受投资规模和投资比例的限制。除国家规定的外,物流企业注册登记不设其他前置审批条件。取消铁路货运代理、水路货运代理、联运代理、国际货运代理的行政性审批。加快制定符合国际规则的现代物流业政策法规和企业运行机制,营造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的物流市场环境。
(六)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有关部门要制定科学的城市货车通行管理办法,为重点物流企业的小型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停靠提供便利条件。要减化通关手续,推行物流企业与口岸通关监管部门信息联网,对进出口货物实行“提前报检、提前报关、货到验放”的通关模式,加快货物通关速度。在收费方面,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向物流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有关部门要研究降低货运车辆过路、过桥费标准,以减轻物流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