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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非公有制林场管理办法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56号)


  《韶关市非公有制林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20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郑振涛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韶关市非公有制林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和规范非公有制林场发展,保护非公有制林场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林场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森林资源培育步伐,推进林业产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林场是指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一定面积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从事以培育森林资源为主的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林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非公有制林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非公有制林场的监管、服务和指导。

  发改、工商、公安、农业、水利、国土、规划、建设、财政、税务、环保、旅游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 ,配合林业部门做好非公有制林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立非公有制林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法定代表人;

  (二)有1000亩以上的林业用地经营面积,且经营年限必须是20年以上,70年以下;

  (三)有林场章程和林场名称;

  (四)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符合需要的办公场所;

  (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经过资格认证的林业技术人员;

  (六)林地权属合法,四至清楚,林地用途符合规划。

  第五条 非公有制林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设定非公有制林场,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登记备案后方可设立。

  林业用地面积1000亩以上20000亩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林业用地面积20000亩以上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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