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现行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5]52号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辽政发[2005]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我市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以下出口退税负担比例
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规定,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2005年1月1日起超基数部分中央、省、市按92.5∶3∶4.5比例共同负担。对此,根据现行增值税市与县(市)区分享体制,对原来市与县(市)区按5∶10比例负担办法做相应调整。2005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我市应承担的4.5%部分, 市与县(市)区分别按1.5∶3比例负担。
二、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
出口退税由原来中央、省、市分别退库改为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省对市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对于市以下应负担的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年终通过体制结算专项上解。
三、调整预算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