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委室的联系。市政府督查室及各承办单位要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协提案办公室联系,主动汇报工作,沟通情况,请教办理经验,取得帮助支持。同时,对代表、委员反馈不满意的办件,在重新办理时,承办单位应上门当面向代表、委员说明、解释、进一步征求意见,代表、委员仍表示难以接受的,应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或市政协提案办公室和市政府督查室,以便一起努力,共同做好代表、委员工作,取得理解和支持,避免再次答复后代表、委员仍表示不满意。
(五)加强对办理工作全过程的督促检查。市政府督查室要切实履行督查职责,要从运作规范、承办到位、落实满意等方面健全政府系统办理工作机制。要与各承办单位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办理工作动态,主动指导,定期通报,并及时纠正办理工作出现的问题。要持续加大后续跟进落实力度,促进办理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承办单位也要加大内部督办力度,主要负责人要经常对本单位的办理进度进行检查,并要安排政策熟、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同志全过程负责本单位建议提案的办理和内外联络工作,防止工作滞后和延误。
三、规范答复,保证质量,增强办理工作实效
(一)内容要规范。答复要针对代表委员所提问题,逐一答复。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措施具体可行,避免空话、套话、大话。对一些因条件限制或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而暂时无法解决问题的建议、提案,答复说理要充分、透彻。答复要语气诚恳谦逊,文字通顺精炼。
(二)格式要规范。要按规定样本撰写答复函,一律正式编号、打印成文,在规定的位置标注办理结果,如果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用“D”标明。在文末规定位置署上签发人、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三)时限要规范。各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应在3个月内(即6月1日前)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给代表或委员。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向代表和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或委员和市政协提案办公室书面作出说明。代表或委员对答复不满意并提出书面意见的,承办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做好二次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