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D级企业,县级政府应予挂牌督办,责令其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整顿,限期完成整改。整改结束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无望的企业,由各县(市、区)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3.企业安全生产级别实行动态管理。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应结合安全检查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业绩考核,视企业的安全生产现状,决定是否调整其安全级别,须调整的按本《工作方案》规定的程序调整和确认。
4.中央属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外资企业的分类整改工作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省政府安委会和市政府安委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
(三)第三步:考核验收(2011年完成)
从2011年年初开始,市政府安委会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级各部门本轮开展这项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本轮工作完成后要实现以下目标:
1.各地各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级别总体上达到:A级企业占企业总数的30%以上,B级企业占企业总数的50%以上,不存在D级企业。
2.高危行业、重点行业(领域),不存在C、D级企业。
3.各地各行业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确保实现市政府每年度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总量,努力遏制较大事故发生,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时段工作时间作适当调整。
四、约束措施
(一)确定为C级的,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并督促整改。
1.县级政府安办函告相关部门及企业开户银行。
2.相关部门暂缓其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财政专项资金的审批;暂停其各级劳模评选资格;取消其“安康杯”、“平安企业”等评选资格。
(二)确定为D级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挂牌督办。
1.县级政府安委会函告相关部门及企业开户银行;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布。
2.相关部门暂扣其有关行政许可证照;责令其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要求的,由各县(市、区)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取消其所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和评优评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