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款物审计应急预案》的通知

  4.2.6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应当采取适当的审计方法获取真实、相关、充分和合法的审计证据。

  4.2.7审计报告

  在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过程中,各级审计机关法制部门、办公室应提前介入,及时审定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在三日之内提出书面回复意见。

  4.2.8审计处理

  审计中发现的截留、隐匿、挪用救灾款物等违法违规问题,由各级审计机关在法定职责内作出严肃处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通知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或作出党纪、政纪处理。

  审计中发现贪污、私分、骗取、克扣、变卖、转移救灾款物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3信息报送

  各级审计机关应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送救灾款物审计情况相关信息。

  4.4审计公告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向社会公告救灾款物的数额、构成、分发、管理和使用等审计情况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通过公告把审计的阶段性成果及时告知社会,提高审计工作的开放性和透明度。

5后期处置

  5.1应急结束

  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结束,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解除救灾款物应急审计措施,救灾款物应急审计工作相应结束,转入正常灾区恢复重建审计工作。

  5.2监督检查

  州(市)、县(市、区)审计机关要定期向上级审计机关报送救灾款物审计情况报告,上级审计机关对救灾款物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3总结评估

  各级审计机关在救灾款物审计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本地区救灾款物下拨、管理、使用、发放审计情况及应急反应过程、应急措施和应急效果的综合评估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

6宣传和培训

  各级审计机关应通过各种方式宣传审计应急工作,并将审计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纳入审计干部培训内容,在各级审计机关举办的领导干部和业务干部培训班中开设应急审计专题,提高审计人员的审计应急意识和能力。

7奖惩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