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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09年度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


  5.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自治区林业局起草)

  6.为了保障公民因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修订《西藏自治区重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暂行办法》。(自治区林业局起草)

  7.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制定《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自治区林业局起草)

  8.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活动,促进水能资源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更好的为防灾减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修订《西藏自治区水文管理办法》。(自治区水利厅起草)

  9.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气象设施,增强气象灾害和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西藏自治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自治区气象局起草)

  (二)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适时提请政府制定或修订的规章项目。

  1.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自治区民宗委起草)

  2.西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起草)

  3.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细则。(自治区建设厅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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