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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三)检查人员。普查、复查要采取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辖区内择优选调和安排。从县(市、区)抽调参加地(市)级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市、区)的普查工作,从地(市)抽调参加自治区人民政府复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地(市)的复查工作。

  三、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9年3月底前,自治区、地(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并下发粮食库存清查实施方案,并完成清查动员、人员培训和相关资料、查库器具准备等工作。

  (二)自查阶段。2009年4月5日前,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完成自查工作。

  (三)普查阶段。2009年4月20日前,地(市)行署(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

  (四)复查阶段。2009年4月底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七地(市)进行重点复查,复查比例为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普查企业所储中央储备粮、自治区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复查样品由自治区粮食局粮油中心化验室统一承检。
  (五)抽查阶段。2009年5月上旬,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重点省(区、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企业个数每省(区、市)不少于10个。

  (六)汇总整改阶段。2009年5月下旬,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全国粮食清仓查库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我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和结果汇总报表,并对清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全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主席多吉泽仁同志为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农牧厅、审计厅、质监局、统计局、粮食局、农行西藏分行、中央储备粮拉萨直属库参加的自治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全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粮食局,负责组织落实全区粮食清仓查库相关具体工作。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组长,同级有关部门参加的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及其办公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清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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