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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

  林地的承包期限为70年。承包期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2.放活经营权。遵循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通过承包、租赁、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建立以林农为主的多元化市场经营主体,开展多种经营,推进林业生产的规模化。

  3.落实处置权。对已明晰权属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营造的林木及附着物、林下资源,依法落实业主处置权益。根据国家采伐管理制度的改革结合西藏实际进行相应的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区采伐管理制度。对集体商品林实行采伐指标分配公示制,把木材采伐指标的分配纳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群众监督。对集体公益林以管护为主,对严格保护的禁止一切形式的采伐,对重点保护的可进行更新或适当强度的抚育性采伐,采伐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依法经营和开发利用。

  4.确保收益权。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采伐处置权、林地林木流转权、森林景观经营权、林下资源开发利用权和林产品收益权等合法权益。鼓励林产品产销直接见面,减少中间环节,打破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各项林业税费优惠政策,切实减轻经营者的负担。

  5.落实责任。承包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四、方法步骤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法律性强、技术性强的工作,是社会各有关部门参与程度高,涉及广大农牧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系统工程。为了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从2008年8月进入准备阶段, 2009年4月开始,计划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其主要工作步骤分为:

  (一)准备阶段(2008年8月至2009年4月)。

  1.调查摸底,制订方案,确定试点(2008年8月至200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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