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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
(甘劳社发[2005]176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适应医药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规范和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范围,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的要求和有关规定,我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进行了调整,并报劳动保障部同意后,制定了《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将《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药品目录》适用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不得调整或另行制定。

  二、《药品目录》在2002年版省药品目录的基础上进行了以下调整:一是险种适用范围从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到工伤保险;二是在保持用药水平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增补和删减;三是调整了《药品目录》的分类,对部分剂型进行了归并,明确了部分药品准予支付费用的限定范围;四是在《药品目录》中增加“凡例”,对《药品目录》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各统筹地区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西药与中成药(含民族药)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不分甲、乙类;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甲类药品严格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药品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个人自付比例。对《药品目录》限定适用症的药品,各统筹地区要制定相应的审核支付办法,加强对使用这部分药品临床依据的审核。对《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品,允许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用医师处方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实际,适当放宽紧急抢救期间用药的范围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四、各地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因工负伤职工抢救期间用药管理办法。对抢救生命危急工伤职工必需的药品应该放宽用药范围,对工伤一般性治疗,康复用药应严格按《药品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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