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完善求职登记制度。凡在法定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两类人员”都应持《失业证》、《身份证》或《低保证》到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填报求职与培训意向。社区、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逐人建立登记台帐,及时汇总“两类人员”的求职与培训意向,报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及其就业服务机构。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社区、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汇总报告,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就业培训,推荐提供就业岗位,举办专场就业洽谈会。
(二)开展就业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提供用工信息,开发就业和社区公益性岗位。通过企业吸纳、劳务派遣、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促进“两类人员”就业。通过就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市场就业的竞争能力。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低保经办机构根据他们接受就业服务情况确认享受失业保险与低保资格,并落实相关政策、兑现待遇。
(三)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向“两类人员”开展一对一的职业指导。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情况,制定专人专项的就业行动计划,帮助他们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接受职业指导,实现再就业。接受职业指导的人员应端正就业态度,转变就业观念,自觉接受推荐就业。
(四)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展再就业援助。各地特别是社区、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继续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4050”人员再就业,实施再就业援助,并实现制度化、经常化。
五、切实规范“两类人员”生活保障工作
(一)“两类人员”在接受就业服务期间,对于主动进行求职登记,积极参加培训与接受推荐就业,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由街道、乡镇按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予以审核,纳入保障范围。享受低保的人员实现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可继续保留两个月的渐退帮扶补助,第一个月按原低保金额的100%予以补助,第二个月按原低保金额的50%予以补助。
(二)对于申请低的人员,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而确属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的,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出据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的意见,并注明其未能就业的原因,经县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认定后,低保经办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兑现低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