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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意见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意见
(甘劳社发[2005]159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再就业工作紧密结合,大力鼓励和扶持享受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按照省政府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意见》,经2005年8月17日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意见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意见

  为了促进享受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以下简称“两类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从根本上保障其基本生活,本着“促进就业,有所保障”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以“两类人员”为对象,通过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扶持,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帮助其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二、申请低保的人员,凡在劳动年龄内并且有劳动能力的,要综合运用再就业扶持政策和低保政策促其就业。

  三、加强对促进“两类人员”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共同负责“联动机制”的组织推动工作,制定政策,健全制度,促进“联动机制”实施。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指导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低保经办机构,运用“联动机制”加强对“两类人员”的管理。县级失业保险与低保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失业人员和申请低保人员的资格审核及相关待遇确认工作。

  四、积极开展“两类人员”再就业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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