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下岗职工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与企业签订《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见附件一,其中“4050”人员,可同时与企业签订《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愿与企业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见附件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期限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止)。
五、与企业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人员(以下简称协保人员的档案由企业代为保管。协保人员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的,由企业到当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六、协保人员协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按照企业职工应缴纳的比例核缴,缴费基数以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企业为协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应为其单独造册后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七、协保人员在协保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企业代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可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协保人员在协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及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费、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继承额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二、社会保险缴费协议书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一: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单位名称:职工姓名:
甲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职工姓名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学历身份证码
乙方户口所在地
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
乙方原身份乙方原岗位 解除劳动合同时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额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定并轨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5〕82号)精神,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协议书》,双方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