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劳社发[2005]189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就业服务局(就业促进中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为认真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以下简称“并轨”工作,确保出中心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保障他们的切身利益,根据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6号)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5〕8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并轨过程中出中心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出中心返回原企业继续工作的下岗职工,按企业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由企业和个人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原企业应积极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做好解除劳动关系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继续保留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后的社会保险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被其他企业招收的下岗职工,由新企业为其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接手续,双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下岗职工,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二、企业和职工个人在并轨实施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按照谁欠费谁补缴的原则,属个人欠缴部分应由本人补缴,属企业欠缴部分由企业补缴。企业一次性足额补缴确有困难的,可先将涉及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欠费足额补缴,其余欠费由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分期补缴。
三、至《通知》下发之日仍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已年满40周岁的女职工和年满50周岁的男职工(“4050”人员,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满5年以上,实现再就业困难的,企业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协商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以下简称“协保”),但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待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难以再就业的下岗职工,不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可在与其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内部退养(以下简称“内退”,由企业发放生活费,企业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直到退休,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