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数据广播系统收费问题的函
(甘价费[2002]151号)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你局《关于申请批准数据广播系统收费标准的报告》(甘广局办字[2001]89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参照省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甘通信发[2001]15号)中“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可针对不同用户需求和市场状况,自行制定网络使用费标准,以满足不同层次用户需求。”的规定,数据广播系统收费标准由你局网络中心自行制定,报我局备案。
二、开展数据广播系统收费业务必须坚持用户自愿原则,广播电影电视部门事先必须与用户签订合同,以满足用户的特殊需求,严禁强制推行。
三、我省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仍按甘价费[1994]73号、[199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