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4]1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处)、财政局(处),省墙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省政府甘政发[1993]206号文件规定精神,省物价局、财政厅从1994年开始陆续批准我省符合条件的市、县收取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墙改专项用费)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省政府2003年10月30日第9号令发布的《
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已纳入基金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省物价局(含原省物价委)、省财政厅1994年以来批复省墙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含原省建材局)及有关市、县收取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收费项目和标准,涉及上述项目和标准具体执行的
甘价房地[1994]88号、
甘价房地[1999]22号、
甘价房地[2000]204号、甘价房地[2001]30号等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