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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2、对林分过密、衰老、生态保护功能衰退的生态公益林可以进行更新、抚育或卫生性质的采伐,采伐蓄积强度不得超过15%,且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
  3、竹类生态公益林允许适度采伐。采伐强度按采伐量不超过当年新竹量,且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竹林中的散生林木不得采伐。
  4、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的生态公益林,视受灾情况,可采取必要的采伐方式和强度进行更新或抚育。
  5、为提高生态功能而对低效林分实施的改造,采伐株数(或蓄积)强度不得超过20%,且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
  以上条款的采伐管理由县林业局负责。
  6、严格控制征占用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确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占用的,实行“占一补一”,即征占用多少就要补划相同数量、质量的重点生态公益林,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签订新的区划界定书后,再报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用地审核、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并按最高标准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工程建设项目需征占用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应当进行林地征占用可行性研究,并作环境影响评价。项目会造成不利和重大环境影响的,不得列入征占用计划。
  四、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按《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实行。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发放由县林业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森林生态效益清册编制,报县财政局审核,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开设帐户直接拨付给经营者,个人经营的公益林补助款以存折的形式发放,集体或其它单位经营的公益林补助款由县财政局直接划拨到经营单位的银行帐户。对由于林权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补偿资金可以按有关程序给予审批调整。
  (三)生态公益林管护资金由县林业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县财政部门予以监督。
  (四)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不按本实施意见规定采伐或因未落实管护措施而造成重点生态公益林资源受破坏的取消损失性补偿金。
  五、考核与奖惩
  每年由乡镇管护机构对辖区内的专、兼职护林员进行考核,重点考核管护质量,结合管护职责综合考评,护林员的工资与考核结果挂钩,并结合管护责任区面积大小和管理难易程度进行发放。被评为合格护林员的,足额发放护林工资;被评为不合格护林员的,扣发当季护林工资,并不再继续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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