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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县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景宁畲族自治县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三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实施意见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生态公益林规划纲要》、《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景宁畲族自治县重点生态公益管护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全省建成3000万亩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目标,我县于2004年进行了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建设生态公益林720593亩。根据《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各乡镇(国有林场)和有关责任单位必须抓好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我县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
  (一)机构设置
  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工作。
  1、县级建立全县生态公益林建设领导小组,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并在县林业局设立生态公益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日常工作人员,部署协调全县生态公益林建设工作。
  2、各乡镇相应成立生态公益林管护领导小组,以乡镇长为组长,分管副职为副组长,有关村村长和林业站站长为成员,负责本辖区内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工作和对所辖范围内专(兼)职护林员的技术培训、日常管理、定期考核等管理工作。
  3、各行政村建立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组织,制定村规民约, 明确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界线,制作宣传标语,落实各项管护措施,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生态公益林的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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