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新增司法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价费[2005]230号)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申请增加变更公证服务项目的函》(甘司办法[2005]41号)收悉。按照原国家计委、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规定,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及公证事业发展的要求,需对我省的公证项目及标准进行适当的增加和补充完善。经研究,同意增加变更公证服务项目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在甘价费[2000]113号原标准第九条“证明其它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中增加以下收费项目,具体标准为:
1、现场监督
(1)证明开奖、评奖、抽签及其他现场公证,每件收费600元;
(2)证明拍卖、招投标公证,标的额不满1000万元的,每件收费800元,标的额1000-5000万元的,每件收费1500元,标的额5000-10000万元的,每件收费3000元,标的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按标的额的0.04‰收取费用。
2、声明书、委托书、保证书等证明公民个人的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每件收费150元。
(二)、增加 “依法办理其他法律事务”项目,收费标准为:
(1)公证卷宗查档费,每卷次30元。
(2)担任公证法律顾问,由申请人与公证处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
(三)、翻译费,英文翻译、核对、打印全套服务,每千字符60元,不足千字按千字计算。
二、收费单位要按照《司法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改委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司法通[2005]56号)要求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
三、有关收费管理问题,仍按《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0]113号)执行。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