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甘价商[2006]15号)
各市、州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中石油兰州石化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8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液化气市场的价格变动情况和供求变化情况,加强价格监测,切实做好液化气销售价格监管工作。
二、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关于抑制石油液化气价格过快上涨的通知》(甘价商[2004]301号)要求,凡至今仍未制定液化气流通环节干预措施的地区,要尽快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液化气价格上涨的干预措施,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省内液化气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液化气出厂价格的政策,按照与汽油保持1:0.83-0.92的比价关系确定出厂价格,不得擅自提高价格。